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开?012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甘食药监食?012?81?

关于开?012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甘食药监食?012?8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11-21 03:38:23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71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食?012?81
发布日期 2012-09-11 生效日期 2012-09-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p>

  为切实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p>

  一、切实做好风险防控。目前气温仍较高,还处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期,加之各类学校已开学,学校食堂面临食堂设备重新使用、新聘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欠缺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学校自查和部门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及时消除学生集体供餐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p>

  二、全面开展食堂自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部署辖区内各类学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010?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011?35号)的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p>

  三、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要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对假期后重新使用的餐饮具等做好清洗消毒,对仓库进行及时清理;要督促学校对食堂新进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对检查发现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p>

  四、加快推进量化分级。要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食?012?65号)、《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gt;的通知》(甘食药监食?012?9号)的要求,在本学期内全面完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p>

  五、强化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各地在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检查的同时,要强化对营养餐供餐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培训、设施设备配置、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和分餐配送等重要环节。要严格供餐模式准入管理,切实抓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p>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于2012??0日前将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3、附?上报省局食品监督许可处。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抽查、/p>

  附件??nbsp;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doc
  2?nbsp;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doc
  3?nbsp;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统计?doc
  4?nbsp;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doc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1?/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