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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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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19 08:54: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209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12〕37 号
发布日期 2012-04-11 生效日期 2012-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具体体现。我区是鲜活农产品输出大省(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区农产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是,由于我区农产品生产仍处于从提供数量到提升质量的转型期,农产品生产基础条件差,标准化水平不高,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安全隐患仍然没有消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质量兴桂,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切实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抓好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加快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2012 年全区所有市和县(市、区)、涉农乡(镇)要完成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市级要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县、乡两级监管服务机构可依托现有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水产畜牧兽医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进行建设,有条件和工作任务重的地方也可独立建设。要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作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岗位责任和人员聘用制度,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每个行政村至少要明确1 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14个市级检测中心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的公益性定位,明确职能,落实人员。

  (三)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能力建设。重点建设自治区和14 个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加快建设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加快推进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考核认可工作,开展质检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提高依法依规检测能力和水平。加快制定县、乡两级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尽快为县(市、区)和涉农乡(镇)配备快速检测所需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工作用房(办公用房和检测用房不少于40 ㎡)和运行经费。各级政府要督促和引导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负责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和检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四)切实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户,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要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五个统一”(即统一品牌和包装标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统一建立生产档案记录、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管理)。开展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扶持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相应监管制度。积极推行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市场管理,对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标签标识、定期检查、索证索票等制度,探索对未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检验检测合格后上市制度。探索实行农药实名购买制度,积极推进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备案,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溯源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在食品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对非法制销禁用农兽药、滥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实行举报奖励。

  (六)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快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构建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技术标准体系,自治区级以制定一批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重点,市、县两级以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为主,切实加快技术标准应用到实际生产的步伐。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大力开展大宗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深入推进标准菜园、果园、茶园、养殖场示范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活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整体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登记工作,强化证后监管。

  (七)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办证条件,强化证后监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禁用农兽药行为。严查在蔬菜等作物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和在水溶肥料中违规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为。督促和指导生产者按照标准使用农药兽药,严格遵守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蔬菜、茶叶、中草药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严禁在养殖环节使用违禁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支持和鼓励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农业防治等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农资配送工作。

  (八)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划分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域,并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布设定点监测点位,开展定期定点监测,掌握产地环境质量变化动态。重点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垃圾、污泥、农用薄膜、农用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农田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废弃物排放制度。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治理修复工作。

  (九)深化监督检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严格规范监测行为,开展交叉抽查,逐步扩大监测种类品种和监测参数。例行监测工作以主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所有“菜篮子”主产县(市、区)和主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监督抽查,针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以及重大活动,适时安排监督抽查,提高监测工作针对性。加强会商分析,强化“检打联动”,对检测农兽药超标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要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对产地和经营者进行追溯和依法查处。各地要组织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测制度,对风险隐患实施全天候、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努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依法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信息。

  (十)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巩固已有专项整治成果,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防止出现反复。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逐个行业、逐个产品排查问题和隐患,确保取得实效。种植业要以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强化监管;水产畜牧业要继续以“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物品为重点强化监管;农资打假要在春耕、夏播、秋冬种时期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办制售假劣农资和违禁物品的大案要案,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制度,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执法,专项整治。

  (十一)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针对本地实际,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度,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联动、协查、协作机制,第一时间通报情况,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按照“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应急处置原则,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主要领导同志亲手抓,分管领导同志直接负责的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要进一步将监管责任重心下移,强化乡(镇)政府、村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

  (十三)强化部门协作。各级食品安全、农业、工商、质监、公安、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实行对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持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投入,重点支持监管机构建设、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业投入品监管、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等,特别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投入,使各级监管部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十五)加强检查督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切实抓紧实施。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并对各地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法处理。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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