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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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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11-05 02:51:43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2203
核心提示:卫生部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004?54?进行批复,对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要求、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日期标注等问题进行回复、/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004?10叶/td>
发布日期 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62&cid=361

福建省卫生厅9/p>

  你厅《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004?54?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p>

  二、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p>

  此复、/p>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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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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