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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标注清热解毒等用语属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批夌/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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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10-12 04:46:32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748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产品在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等专用术语是否属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请示》(清质监报?010?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0-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清远市质监局9/div>
  你局《关于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产品在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等专用术语是否属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请示》(清质监报?010?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内容。因此,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ldquo;清热袪湿等用语,属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应依法依规处理、/div>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批复疾病预防标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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