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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磷酸钠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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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9-22 08:50:5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33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核黄?'—磷酸钠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012?59叶/td>
发布日期 2012-09-21 生效日期 2012-09-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限量相关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叶/a>?a href="//www.sqrdapp.com/law/law/qita/20100429/163079.html" target="_blank">?30叶/a>),现决定如下:
  批准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div>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div>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div>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div>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div>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div>
  特此通知、/div>
  质检总局食品号/div>
  2012??1?/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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