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根据我部〉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601.html" target="_blank">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茂/a>》(卫监督发[2005]535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6783-94)的规定,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可自行选择所使用盐酸的等级,生产过程和产品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专此函复、/div>
卫生部办公厅
2012??6?/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