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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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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8-01 11:12:54 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435
核心提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1]87号)收悉。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叶/td>
发布日期 2011-07-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0-12-09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5676.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x; background-color: rgb(241, 242, 24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div>
  你局《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1]87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泔/strong> 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功能防腐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生产许可?nbsp;复函生产许可啤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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