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98385.html">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9/div>
一?008??日起,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遵守《规范》的规定?008??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鼓励食品企业在此期间尽早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规范》要求标示营养标签、/div>
二、《规范》中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含营养素补充剂)、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妇女妊娠期和哺乳期的配方食品、老年人群配方食品、特定疾病人群配方食品、控制体重配方食品、运动人群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产品,也不包括包装饮用水、运动饮料等食品、/div>
三、《规范》第十六条中每日食用量不?0克或10毫升以及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是指食用淀粉,原糖和原糖制品,散装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茶叶,咖啡,可可,部分调味品类,发酵类剂如酵母、酶制剂,酒类等食品、/div>
对于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如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或文字性的形式,也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来阐释,但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div>
四、《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第六项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其?ldquo;内包装物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单元包装,非销售单元包装可以不标示净含量、/div>
五、食品营养成分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仅限《规范》附?列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卫生部将根据需要对《规范》附件内容进行调整、/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特此公告、/div>
二○○八年四月十?/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