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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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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6-26 04:11:36 来源9a href="http://www.cnca.gov.cn/zl/spncp/tzgg/202007/t20200717_60358.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伙/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26
核心提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有机产业已初具规模,国内有机产品消费市场逐渐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 国家认监委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认联[2012]214叶/td>
发布日期 2012-04-18 生效日期 2012-04-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有机产业已初具规模,国内有机产品消费市场逐渐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7981.html" target="_blank">产品质量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79319.html" target="_blank">广告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38.html" target="_blank">反不正当竞争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763.html" target="_blank">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生产、加工过程或者认证标志、认证证书使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发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发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查处、/div>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6.html" target="_blank"> 产品质量泔/strong>》、《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div>
  三、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违规认证、认证咨询活动,进一步净化认证市场。同时,加强对销售者宣贯《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销售有机产品,严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div>
  四、各级工商部门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div>
  五、消费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12365举报电话?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分别向质检、工商部门举报。各级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强化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div>
  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 国家认监姓/div>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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