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监委信息中心,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
近段时间,社会各界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违规认证、咨询、数据不可查询等问题反映强烈。各级质检部门和相关认证机构根据各方反映情况,结合双打?ldquo;质量?rdquo;等工作内容,迅速展开了整顿和自查工作,有效的遏制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有机认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9/div>
一、请各认证机构立即根据《关于启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0版)的通知》(认办注函[2011]212号)要求,在10?1日前,完成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rdquo;中本机构所有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的更新、完善工作,切实保障数据项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div>
二、请认监委信息中心在11?日前完成?ldquo;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rdquo;的数据分析,并向我委提交认证机构数据质量分析报告,明确各认证机构报送数据存在的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我委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予以行政警告,并限期改正;对于问题严重的,在对相关认证机构行政警告的同时,暂时关闭该机构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rdquo;的赋号权限,直至该认证机构更新、完善所有发证信息为止、/div>
三、请认监委信息中心建?ldquo;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rdquo;数据分析月报制,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分析报告和处理建议、/div>
四、请各认证机构立即组织开展对所有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和销量、标志控制是否符合GB/T 19630-2005《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对蜂蜜制品、奶制品、枸杞、蔬菜等高风险或敏感产品更要引起足够重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暂停、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将相关突击检查工作报告在11?0日前报国家认监委,同时抄送属地省级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div>
五、请认可中心立即组织开展对所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认证机构检查组配备、标志发放及认证检查等活动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19630《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暂停、撤销该认证机构认可资质;情况严重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进行相应资质处罚的建议。请认可中心?2?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突击检查报告、/div>
六、请认证认可协会立即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人员注册制度进行风险评估,进一步严格人员注册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提高准入门槛,适时统一组织开展相关食品农产品认证人员的持续教育,肃整认证人员队伍,并将相关情况在12?1日前报国家认监委、/div>
七、请各局根据各自分工,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立即部署安排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销售场所?ldquo;拉网?rdquo;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要重点查处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严格处理;二是要重点检查辖区内所有有机认证等获证企业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发现问题的,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予以查处;三是重点检查认证机构发证信息与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rdquo;相一致的情况。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失实的,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查处;认证机构未按照要求上报认证信息,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放发认证证书,和相关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rdquo;中没有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查处。请各局将监督检查情况在2011?2?1日前报国家认监委、/div>
八、根据当前季节性消费情况,请各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在销售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明示当前获得有机认证螃蟹生产企业信息和举报途径、方式,指导广大群众明白消费,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div>
国家认监委联系人:程正华,王茂华,联系电话:010-82262763?2262708,邮箱:chengzh@cnca.gov.cn,传真:010-82260757、/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 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修订) (农业农村部公 ?49?
-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023年第12?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
点击排行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4??8日)
-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00件)(截?023?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 (2023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 ?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 ?1?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 国务院食安办?8部门关于开?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食安办发?023?5?
- 农业农村部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 (农业农村部公 ?36?
- 执行19295的粽子抽检时算算不算粽孏/a>
- 广告页面免责性声明有效性争?/a>
- 烟酰胺核糖是什么?能用在固体饮料里吗?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 采用初级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需要如何管控初级农产品的质野/a>
- 在公司A产品标签上标注搭配公司B产品食用更美味可以吗
- 仅提供分餐和就餐场所的助餐点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原料打成粈/a>
-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 职业打假打假,职能部门奇葩,如何证明我就是我
- 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题库(参考)
- 求助:保质期写错被投诈/a>
- 关于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食品标签标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