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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生产的意见(衡政发〔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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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3 16:28:28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5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建函[2008]8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市粮食生产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生产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建函[2008]8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市粮食生产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今年全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提高到每亩71.9元;水稻良种补贴范围由农业计税面积扩大到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早、中稻仍分别为每亩10元、15元,晚稻提高到15元;种粮直补仍为每亩13.5元。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和检查督办力度。各项种粮补贴要按照“谁种谁受益,不种不受惠”的原则发放。水稻良种补贴按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予以发放,种多少补多少,不种不补;对抛荒的农户,按抛荒面积停发各种补贴;不准擅自更改已确定的补贴数额;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中代领存折或补贴;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存折和增加农民负担。
 
  今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比上年每斤提高7分钱,早籼稻达到每斤0.77元,中晚籼稻0.79元。当市场收购价低于此价格时,粮食部门要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国家粮库要以最低收购保护价敞开向农民收购粮食。
 
  二、千方百计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当务之急就是要发动农民群众多插早稻,以赢得全年粮食的主动权。今年全市早稻种植面积要力争达到318万亩,要按照年初市里给各县市区下达的指标确保落实,面积减少的要向市委、市政府说明原因。市里将把发展双季稻情况纳入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和全年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对种粮大县的双季稻发展情况要与奖励处罚挂钩,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双季稻面积减少的县市区,重新考虑其粮食生产大县资格,扣减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三、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扶持和发展产粮大户。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建立“托田所”、“乡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银行”等服务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帮助农民因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实现经营权流转,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实行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积极发展种粮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采用土地承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机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水稻生产,代耕代种的粮补资金由代耕户所得。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义务耕种服务,帮助特殊困难户搞好粮食生产。
 
  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向种粮大户倾斜。县市区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奖励种粮大户。大力培育农机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种粮大户提供产、供、销全程服务,降低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四、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到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该基本农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倍征收荒芜费;对闲置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农民耕种。对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恢复生产能力。
 
  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委、市政府把治理耕地抛荒问题纳入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产粮大县当年抛荒较严重的,扣减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乡镇长的责任;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连片抛荒30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
 
  五、进一步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耕地耕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适量资金,重点用于加强耕地耕作管理和发展粮食生产。国家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资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主要用于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建设,搞好病险水库治理、灌区渠系改造、山塘清淤扩容,增强粮食生产抗灾减灾能力。搞好标准粮田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提升耕地质量水平,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国家粮食生产大县奖励资金的30%要直接用于粮食生产。
 
  六、制定发展粮食生产奖励处罚措施。除配合省里评选产粮大县先进奖、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先进奖和种粮大户先进奖外,市政府今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对双季稻面积增加较多,制止耕地抛荒成效明显,粮食单产与总产明显提高的县市区和有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进行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县市区不能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实行处罚,处罚标准除省里从国家粮食生产大县奖励资金扣减10%的金额外,市里再扣减5%。
 
七、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制度和办法。粮食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里成立粮食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市农业局。考核小组的的职责是根据统计局的数据,随机抽样调查资料和通过信访、走访群众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对各县市区的双季稻面积、产量、抛荒面积减少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在7-9月分两次进行。对耕地抛荒面积超过千分之五,双季稻面积没有恢复到98年的水平,水稻面积和单产减少1%以上,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开展不力,其单产比2007年没有明显提高的县市区,因措施不力、失职渎职未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按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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