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012?8?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012?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5-21 04:33:54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764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质检总局决定批准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012?8叶/td>
发布日期 2012-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代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835.html">?0叶/a>?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law/qita/20100429/163079.html">?30叶/a>),现决定如下:
  批准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div>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div>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div>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div>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div>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div>
  特此通知、/div>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弎/div>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div>
  相关资料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