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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农办政函[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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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5-17 05:20:25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05/t20120516_2627349.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部办公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235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div>
发布单位
农业
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2]38叶/td>
发布日期 2012-05-15 生效日期 2012-05-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376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泔/a>》(以下简称〉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152.html" target="_blank">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ldquo;违法所?rdquo;,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div>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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