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5-10 11:24:32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54
核心提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中有关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的要求。请你局监督企业禁止用成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原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叶/td>
发布日期 2012-03-16 生效日期 2012-03-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产品及原斘/td>
备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9/div>
  你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中是否可以添加成品婴幼儿乳粉的请示》(新质监食[201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765.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中有关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的要求。请你局监督企业禁止用成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原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div>
  ?一二年三月十六?/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