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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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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5-08 04:08:22 来源9a href="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7/08/01/01003666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河南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84
核心提示: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
河南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09叶/td>
发布日期 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9-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9-08-31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通用基础
备注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007??6日省政府?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007??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3761.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泔/a>》等有关法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div>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div>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div>
  第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支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鼓励生产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安排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div>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div>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div>
  第五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技术服?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div>
  第六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div>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div>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买、使用和疫病防治等情况。养殖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年、/div>
  第七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丹
  (一)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
  (?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
  (?将原料药直接或者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饲喂畜禼(?将人用药用于畜禽、/div>
  第八 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瘦肉?、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div>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div>
  第九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记?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年、/div>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产品,不得销?
  (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div>
  第十一 有关科研、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污水、污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对科研、教学、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诊疗、解剖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流入市场、/div>
  第十二条 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进入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div>
  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浊发现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div>
  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购销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和销向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年、/div>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禽生产投入品制定监督计?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div>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div>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禁止重复抽查、/div>
  第十五条 从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div>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div>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琅
  (一)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琅已经售出?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div>
  监控饲养、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div>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div>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并处?0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处以1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止逾期未改正的,可处?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二十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罙
  (一)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没收畜禽、畜禽产?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0000兂
  (?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处以1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000元的,处以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0000元、/div>
  第二十二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div>
  第二十三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皃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div>
  第二十四 合法捕获、经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div>
  第二十五 本办法自2007??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河南
标签9/font>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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