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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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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5-08 10:25:40 来源9a href="https://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7/01/18/01002028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河南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005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
河南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3叶/td>
发布日期 2004-10-16 生效日期 2004-10-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2-01-01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3676.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6px;">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06?
  第一 总 
  第一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17.html" target="_blank">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侊/a>》有关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div>
  第三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必须遵守本办法、/div>
  第四 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div>
  未经省政府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div>
  第五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div>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div>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仗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div>
  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div>
  第六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工?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div>
  第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div>
  第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均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div>
  第二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省政府批准、/div>
  第十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以下简称代储企?具体实施、/div>
  第十一 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5%、/div>
  代储企业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代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div>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div>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及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及省农业发展银行、/div>
  第三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省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div>
  代储企业的数量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原则上不超过30家、/div>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於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夆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省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殴
  (?有铁路专用线或者公路交通便?
  (?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呗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无违法经营记彔
  (?达到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标准、/div>
  第十六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提出代储企业初选名?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定,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文,委托其代储省级储备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div>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存款专戶
  (?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
  (?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对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必须及时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
  (?按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情?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div>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丹
  (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数?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奼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炸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受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擅自动用省级储备?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div>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应当及时调整到其他代储企业、/div>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和占用贷款利息以及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补贴,由省财政部门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拨付到代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省财政、/div>
  第二十一 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收购、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div>
  第二十二 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核定。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代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div>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div>
  第二十三 实行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制定、/div>
  第四 省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省级储备?
  (一)全省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div>
  第二十五 动用省级储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div>
  第二十六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由代储企业具体实施、/div>
  紧急情况下,省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div>
  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应当给予支持、配合、/div>
  第二十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div>
  第五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刅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皃(?选择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省级储备?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终止代储省级储备粮委托合同皃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皃
  (?对省级储备粮监管不力,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div>
  第二十九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项、第(?项及第十八条规定?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终止代储省级储备粮委托合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代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div>
  第三十条 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六 附 刘/div>
  第三十一 本办法自2004?0?6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河南
标签9/font>粮食储备?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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