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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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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5-03 08:58:12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94/201204/2fc391fea8344489a45ff70b0530de15.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卫生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28
核心提示: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012?64叶/td>
发布日期 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4-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2170909045/article.jsp?articleId=40206243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9/div>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 GB2713-2003)执行、/div>
  专此函复、/div>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生产加工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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