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9/p>
为实施〉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77607.html">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518.html">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p>
一、《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p>
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p>
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p>
三、《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的内容为准、/p>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报告、/p>
人:李琼
联系电话?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9a href="//www.sqrdapp.com/law/mailto:liqiong@sda.gov.cn">liqiong@sda.gov.cn
附件?nbsp;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