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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质检办食监函?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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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3-21 04:15:12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983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这里的“具有”,是指单独占有。不相棣属的两个食品生产企业共用或部分共用生产设备的,不能分别单独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010?44叶/td>
发布日期 2010-04-20 生效日期 2010-04-2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通用基础,其他
备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p>

  你局《关于不相棣属企业共用或部分共用生产设备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皖质函?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9/p>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这里的具有,是指单独占有。不相棣属的两个食品生产企业共用或部分共用生产设备的,不能分别单独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p>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厄/p>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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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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