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福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管理规?闽农医?009?99?

福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管理规?闽农医?009?9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3-21 03:35:39 来源: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26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医?009?99叶/td>
发布日期 2009-10-21 生效日期 2009-1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td>

  第一?nbsp;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标志管理,根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8247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a href="http://www.longyan.gov.cn/qypd/qybs/zyzb/xgflfg/200807/t20080721_46174.htm">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p>

  第二?nbsp;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检疫标志)是《动物防疫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用的检疫验讫标志、/p>

  本规定所指的检疫标志包括检疫验讫环、不干胶标志等。农业部统一规定的检疫标志,依照农业部规定执行、/p>

  第三?nbsp;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疫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p>

  第四?nbsp; 检疫标志由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制。各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另行设置检疫标志、/p>

  检疫标志由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定点生产,逐级供应,并登记造册、/p>

  第五?nbsp;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检疫标志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p>

  第六?nbsp; 对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禽类加封检疫验讫环;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分割产品的最小包装加贴检疫验讫标志、/p>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禽类检疫验讫环,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理、/p>

  第七?nbsp; 检疫标志生产企业依照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计划进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检疫标志、/p>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p>

  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检疫标志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处罚、/p>

  第八?nbsp; 动物、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验讫标志屠宰、出售、运输、加工、参展、演出和比赛、/p>

  第九?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p>

  第十?nbsp;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检疫标志费用、/p>

  第十一?nbsp; 检疫标志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回收、统一保存,并按规定定期销毁、/p>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农业厅负责解释、/p>

  依照部第十三?nbsp;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