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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联合公告?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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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3-21 08:59:08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07/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78
核心提示:根?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14号公告?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联合公告?008?叶/td>
发布日期 2008-01-10 生效日期 2008-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09-01-01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9/span>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2009?》的公告(2008年第144?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14号公告?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span>

  本公告自2008??日起施行、/p>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一)(1).tiff(?(0).tiff(?.tiff?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0).tiff">(?(0).tif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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