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9/p>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侊/strong>》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p>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269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1235.html">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a>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p>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9/p>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p>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p>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p>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9/p>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p>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p>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p>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p>
(五)除之外的符号、/p>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p>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p>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p>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p>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p>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rdquo;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rdquo;。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p>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9/p>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p>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p>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p>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p>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ldquo;多种维生?rdquo;?ldquo;多种矿物?rdquo;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p>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rdquo;?ldquo;胶囊?ldquo;口服?rdquo;等命名、/p>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p>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p>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69706.html">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p>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p>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9/p>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ldquo;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p>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p>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p>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p>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p>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p>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p>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p>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p>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p>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p>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p>
三、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B1、辅酶Q10等命名、/p>
四、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p>
五、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称命名、/p>
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p>
七、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p>
八、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如申报A牌钙片,不得申报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钙片,可命名为:XX牌钙片(儿童型)和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XX牌钙片(有糖型)和XX牌钙片(无糖型)命名、/p>
九、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