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认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获证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所有获证单位必须接受年度监督检查。
第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对获证单位在一个年度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是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年度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由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各设区市管理机构和县(市、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组织开展全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管理机构、检查员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三)组织对各地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及重点获证单位进行检查;(四)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获证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设区市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二)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区)管理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三)对获证单位实施检查;(四)建立年度监督检查档案;(五)向省级管理机构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形式包括实地检查、产品和产地抽检、发函给获证单位进行调查等形式,并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获证单位实施产品或产地抽检、实地检查等行为的必须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检查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检查组根据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统一埴写《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检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表”),并提交设区市管理机构。
第十条 设区市管理机构依据检查组提交的《监督检查表》提出年度监督检查综合意见和盖章,每季度末汇总上报《证书核准登记表》。
第十一条 设区市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表》基础上增加自制问卷和表格的应报省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管理机构每年统一安排获证单位的产品抽检,有条件的设区市管理机构可自行安排市级产品抽检,并将结果上报省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省级管理机构书面通知获证单位进行自查和整改,获证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一个月内应将自查和整改结果报设区市管理机构,设区市管理机构应安排现场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整改未达标的获证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实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获证单位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生产过程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内检员岗位设置与培训情况;生产记录档案建立情况;产品包装、广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主体、产地环境、产品产量等)发生变化的获证单位,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逐级上报。省级管理机构派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按有关规定做出核准变更申请或重新进行产地、产品检测的决定。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生产记录档案,并保存二年以上。种植业产品的生产记录包括:获证单位或原料种植基地的种植区域、面积及农户管理档案,生产过程记录及肥料、农药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畜牧业产品的生产记录包括:获证单位外购饲料或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来源与使用,动物疫病监测与防治、无害化处理、消毒、检疫档案记录;农产品加工的生产记录包括:获证单位外购原料的购货合同、发票及实际用量,添加剂的来源与使用,成品检验,标志使用等记录。
第十七条 设置内检员岗位是无公害农产品首次申报和到期复查换证的前置条件。内检员应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在其任职期间每2年至少再接受一次再培训;获证单位应建立内检员培训记录档案。
第四章 年度监督检查的结论与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设区市管理机构,由设区市管理机构书面通知获证单位进行整改: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存在污染隐患的;
(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不够规范的;
(三)生产记录档案不完善的;
(四)未设置内检员岗位的或内检员在2年内未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管理机构或由省级管理机构委托举办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培训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获证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设区市管理机构,设区市管理机构经现场核查后应向省级管理机构提交核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程序收回并撤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与产品证书:
(一)产地生态环境条件恶化并无法整改,已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地地址变更,且新产地未提出认定的;
(三)未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备,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禁用或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等;
(五)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
(六)无理由拒绝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或产品年度抽检的;
(七)第二十条中逾期未改正的或整改核查结论不合格的;
(八)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被撤销证书的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清理印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包装物及相关宣传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级管理机构2003年制定的《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