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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检验复检流程执行问题的复?质检办食监函?01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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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3-03 11:55:53 来源: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98
核心提示:生产许可检验及复检问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010版)规定,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当申请人对自行选择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可以为初检机构,复检样品采用核查组封存的备份样品。国家标准或其他法规规定不允许复检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生产许可复检申请、/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010?297叶/td>
发布日期 2010-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p>

  你局《关亍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847.html" target="_blank">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工作流程执行问题的请示》(粤质监?01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生产许可检验及复检问题、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562.html">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010版)规定,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当申请人对自行选择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可以为初检机构,复检样品采用核查组封存的备份样品。国家标准或其他法规规定不允许复检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生产许可复检申请、/p>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010版)规定,已设立的食品企业申请变更时,需要经过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以同时进行、/p>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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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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