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有关部门9/p>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通知如下9/p>
一、要高度重视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佛/p>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与食源性传染病传播流行关系密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培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督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及管理制度,确保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有序进行、/p>
二、要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佛/p>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开展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和频次;要为每一名健康检查者建立档案,对检查合格者及时发放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p>
三、要配合做好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佛/p>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监管和健康证明审核工作,把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作为发放和审验许可证的前提。质监部门要做好食品加工环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对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预防性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名单通知各相关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应环节体检不合格人员的调离监管工作,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p>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