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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0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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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1-18 10:54:35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00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010??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2?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2?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011?450叶/td>
发布日期 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1-12-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p>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930.html">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010??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2?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2?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p>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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