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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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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1-18 08:53:33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zwgkzt/pzxspjd/201201/53938.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计生姓/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116
核心提示: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009?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002?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012?叶/td>
发布日期 2012-01-10 生效日期 2012-01-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zwgkzt/pzxspjd/201201/53938.shtml

  吉林省卫生厅9/p>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011?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573.html">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夌/a>》(卫监督函?009?26号)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572.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002?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p>

  此复、/p>

  二○一二年一月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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