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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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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2-31 11:40:47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56/n812464/c1186058/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4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叶/td>
发布日期 2011-09-28 生效日期 2011-10-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2798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9/p>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p>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rdquo;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p>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p>

  2.酒精度低?8度(含)、/p>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rdquo;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p>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p>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0%(含)、/p>

  三、本公告?011?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p>

  特此公告、/p>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细则配制?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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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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