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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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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2-31 11:39:35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56/n812479/c1186609/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25
核心提示: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叶/td>
发布日期 2011-07-25 生效日期 2011-08-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9/p>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p>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p>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p>

  本公告自2011??日起执行、/p>

  特此公告、/p>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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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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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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