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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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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2-31 11:37:07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56/n812454/c1185381/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51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div>
发布文号 财税[2011]89叶/td>
发布日期 2011-12-07 生效日期 2011-12-0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p>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9/p>

  一、自2011??日起?015?2?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p>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p>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p>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p>

  附件?nbsp;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xls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销?nbsp;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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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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