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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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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2-31 10:55:1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998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4日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质检总局、/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1]300叶/td>
发布日期 2011-12-30 生效日期 2011-12-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4日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你局,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如仍有不清楚、不好把握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或卫生部门反映、/p>

  附件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178.html">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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