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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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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1-25 08:59:27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1201/2012010792571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98
核心提示: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肉类蔬菜流通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年)》,商务部现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div>
发布单位
商务
商务?/div>
发布文号 商秩发?011?76叶/td>
发布日期 2011-10-18 生效日期 2011-10-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3761.html">农产品质量安全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13576.html">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肉类蔬菜流通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年)》,现就十二?rdquo;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2010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分两批支?0个城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市场,改善肉类蔬菜安全状况,取得了积极成效?ldquo;十二?rdquo;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对做好商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准确把握新形势要求,深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快建设完善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发挥商务主管部门职能,强化流通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流通发展方式,促进流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流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div>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推进规范化经营为基础,以发展现代流通为依托,加快建设完善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从根本上改善肉类蔬菜安全状况,促进放心消费、/div>
  (二)基本原则、/div>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确定分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div>
  标准统一,形式多样。在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探索多样化的追溯解决方案、/div>
  积极稳妥,注重实效。遵循先易后难的要求,以肉类蔬菜一荤一?rdquo;为重点,从条件较好的地方和企业率先突破,逐步扩大范围,增加追溯品种、/div>
  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投入和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div>
  (三)工作目标。建立起完善的追溯制度标准体系,全面提升肉类蔬菜经营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基本建成以中央、省、市三级平台为主体,全国互连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网络;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及大型产地或集散地批发市场,生产与流通有效衔接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并逐步扩展到其他食用农产品、/div>
  三、完善制度标准,促进肉类蔬菜经营规范匕/div>
  (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和经营者追溯管理责任,为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行业管理、加快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依据、/div>
  (五)健全追溯标准体系。抓紧出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技术标准,确保各地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信息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和追溯规程五统一。推动制订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细化各类市场和经营者追溯管理责任,以及不同肉类蔬菜品种追溯要求,形成技术标准、经营标准和产品标准有机统一的标准体系、/div>
  (六)加大制度标准实施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教育引导与打击惩处相结合,加大对相关规章制度、标准的贯彻实施力度,督促、指导各类市场和经营者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做到经营过程有记录、产品有档案、信息可查询、/div>
  四、加强技术创新,推进肉类蔬菜流通现代化
  (七)推进追溯管理信息化。鼓励、支持各类市场和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实现追溯管理信息化。鼓励经营企业发展电子结算和电子商务,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交易流程,优化内部管理,为建设追溯体系创造条件、/div>
  (八)建设追溯信息平台。按?ldquo;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分级管?rdquo;原则,分步建设中央、省、市三级平台,形成全国互连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网络,健全考核管理及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承担信息存储、过程监控、问题发现、统计分析、信息服务等功能、/div>
  (九)大力发展现代流通。鼓励大型屠宰企业、流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积极推?ldquo;农超对接等组织化、少环节的产销模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冷链配送,扩大标准化、品牌化、包装化产品市场份额、/div>
  五、加大试点力度,全面推进城市追溯体系建设
  (十)确保大中城市试点成功。分三批支持大中城市试点,建设覆盖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标准化菜市场及部分团体消费单位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探索适用的追溯技术模式,以及完善的运行管理、软硬件维护、人财物保障等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正常运行,实现快速追踪溯源功能、/div>
  (十一)扩大城市试点覆盖面。各城市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将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水果、水产品、食用菌、豆制品等主要品种,以及经营相关品种的各类市场和经营者纳入追溯范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用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div>
  (十二)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深入总结大中城市试点经验,提炼出有代表性的追溯技术及管理模式,向有条件的城市推广。争?ldquo;十二?rdquo;末覆盖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逐步形成以大中城市为枢纽、小城市为补充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格局、/div>
  六、延伸追溯链条,健全肉类蔬菜追溯网络
  (十三)建设产地或集散地追溯系统。支持一批处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流通节点地位、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产地或集散地批发市场,按统一标准建设追溯体系,上连种养源头,下连销地城市,形成从产地、集散地到销地全过程可追溯的肉类蔬菜流通主渠道、/div>
  (十四)发展全产业链追溯模式。适应农业产业化、流通现代化发展趋势,支持一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大型肉类蔬菜生产经营企业,探索建立既符合统一要求又有企业特色的全过程追溯体系,打造全产业链追溯示范品牌、/div>
  (十五)打造全过程追溯体系。与农业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生产与流通两个环节追溯工作衔接,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鼓励城市与优势产区联手,稳定产销协作关系,推进产地准出与销地准入对接,规范源头追溯管理,形成产销区一体、生产与流通衔接顺畅的全过程追溯体系、/div>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加快转变流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ldquo;一把手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确定专门协调单位,承担组织协调、实施推进等工作、/div>
  (十七)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立足十二?rdquo;期间商务事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尽快制订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试点城市要结合新一?ldquo;菜篮?rdquo;工程建设,高标准建好、用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其他地方要大力推进规范化经营,加速发展现代流通,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创造条件、/div>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务部将争取必要的政策,支持地方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地要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加大人、财、物投入,积极推进当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和保障机制、/div>
  (十九)加强追溯管理队伍建设。制订科学的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追溯体系运行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形成一支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工作队伍,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提供人才保障、/div>
  (二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开展深度报道,充分宣传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措施和成效,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增强消费者对追溯体系及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形成积极主动的工作局面、/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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