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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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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1-14 03:19:36 来源: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755
核心提示: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关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级别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4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监督局现发布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叶/td>
发布日期 2011-06-21 生效日期 2011-06-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你协会《关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级别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9/p>

  味精(谷氨酸钠)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原料级别应当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1096.html">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执行、/p>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br />
原文件下载: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原料发酵味精谷氨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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