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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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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1-14 02:36:32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94/201303/3b6c2153cc7c489290e0146243fe7a9b.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175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998叶/td>
发布日期 2011-11-01 生效日期 2011-1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9/p>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须载?ldquo;食品添加?rdquo;字样、/p>

  专此函复、/p>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标识味精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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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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