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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津政令第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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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0-18 10:03:35 来源9a href="http://www.tj.gov.cn/zwgk/szfgb/qk/2004/16/202005/t20200520_247357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天津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08
核心提示: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
天津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津政令第?74?叶/td>
发布日期 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7-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ldquo;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同时领取清真标志牌?rdquo;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ldquo;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和领取清真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9/p>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p>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rdquo;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ldquo;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清真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rdquo;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ldquo;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清真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rdquo;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ldquo;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放、/p>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制作、悬挂的清真标志牌遂予废止?rdquo;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清真标志牌?rdquo;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收回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dquo;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p>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p>

地区9/font>天津
标签9/font>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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