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国粮展?011?02?

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国粮展?011?0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0-17 04:23:50 来源9a href="http://sousuo.lswz.gov.cn/search/view?qt=%E7%B2%AE%E9%A3%9F%E4%BC%81%E4%B8%9A%E8%87%AA%E7%84%B6%E7%81%BE%E5%AE%B3%E6%8D%9F%E5%A4%B1%E7%BB%9F%E8%AE%A1%E6%8A%A5%E5%91%8A%E6%9A%82%E8%A1%8C%E5%8A%9E%E6%B3%95&location=4&reference=216506_493315f8e5b944d4bbb1656"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粮食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46
核心提示: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掌握灾情损失、提高应急能力、服务灾后重建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展?011?02叶/td>
发布日期 2011-06-14 生效日期 2011-06-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局制订了《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掌握灾情损失、提高应急能力、服务灾后重建中的作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13.html">粮食流通管理条侊/a>》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law/qita/20100122/155131.html">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由各类自然因素引起的,并对粮食企业造成损失或危害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报告分期间性灾害报告和瞬时性灾害报告。期间性灾害一般持续时间较长,灾害期间损失情况不断变化;瞬时性灾害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发生,损失情况相对稳定、/div>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以及参与地方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的加工企业、军供企业和供应网点等,以下统称粮食企业、/div>
  第四 粮食企业遭受自然灾害后,应及时处置灾情,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尽快清点损失情况。因灾损失粮?0吨以上或油脂2吨以上,或造成其他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应及时报告。清点损失应在保证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特别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品处理安全和用电安全,避免发生次生灾害、/div>
  第五 地方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向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加工企业、军供企业和供应网点还应同时抄报对其授权定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报告应讲求时效和实事求是,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谎报、/div>
  第六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库存粮油、仓房(油罐)、厂房、供应网点、附属设施、生产用车辆、设备仪器等的直接损失。有条件的企业可附加电子图片。涉及中央事权粮(油)受损的受损企业还应将中央事权粮(油)的损失情况抄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相关直属企业、/div>
  第七 瞬时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损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灾?日内报告损失情况。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灾?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灾后3日内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瞬时性灾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灾后24小时内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统计的受损情况有变化,应及时更新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统计上报,应说明原因、/div>
  第八 期间性自然灾害的报告应在灾害持续期间以不定期更新方式连续进行,前后两次报告的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损企业第一次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3个工作日,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4个工作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5个工作日、/div>
  第九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所属企业遭受自然灾害,不纳入地方粮食部门统计范围,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直接将灾害损失情况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有关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div>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3. 填表说明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眊/span>9a href="//www.sqrdapp.com/law/dongtai/173893.html">粮食方面相关法规汇怺/a>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粮油仓储粮食流?nbsp;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