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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新版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有关情况的通知(农医检便函[201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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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14 01:08:52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32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检便函[2011]498号
发布日期 2011-10-11 生效日期 2011-10-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印制、启用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请各地认真填写《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印制使用情况表》(见附件),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我局,并同时邮寄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各一本、大小动物检疫粘贴标志各一版以及正在使用的检疫验讫章式样(验讫章实物照片、印模印迹照片或复印件)。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兽医局,邮编100125,联系人:熊家亮,电话:010-59191431。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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