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本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意见
市农委 市教委 市计委 市卫生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农业部等7部委局于2000年9月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农垦发[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逐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这一计划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青少年营养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对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保证本市贯彻实施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本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工作目标是,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中小学校基本普及学生饮用奶。试点阶段从2001年开始,在东城、西城,海淀、朝阳、顺义、大兴等6个区进行试点,具体学校由各试点区自行确定。城近郊区选择部分学校实施,远郊区尽量选择城镇和寄宿制学校实施。推广阶段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普及学生饮用奶。到2003年底,城区组织学生饮奶的学校力争达到90%,近郊区达到80%,远郊区(县)达到60%;到2004年底,力争在全市中小学校基本普及学生饮用奶。
二、政策措施
(一)成立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农委、市教委主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市计委、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积极推动本地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二)要在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的指导下,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在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质优价廉的供奶企业。试点阶段,供奶企业可以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定点企业中推荐。
(三)学生饮用奶的价格及相关收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除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收费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定点生产企业要贯彻“保本微利”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及产品价格。有关管理部门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认定、标志使用、质量监督等均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四)市及区(县)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宣传、组织、推广、管理等方面的费用,专项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给予支持。
(五)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措施。要特别关注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校、社会、企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解决好经济困难学生的饮奶问题。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学生饮用奶的卫生质量管理。保证学生饮用奶的安全卫生,是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首要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扎扎实实地做好卫生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要建立有效的卫生监督体制,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定点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过程、产品储存、配送直至消费,实施全面的动态监测和随机抽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学生饮用奶列入专项质量抽查目录,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确保学生饮用奶的安全。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学生饮用奶安全卫生事故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储运和配送,对生产的每批产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生产、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学生饮用奶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取消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未取得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制定必要的制度,做好学生饮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学生课间或午餐,只组织学生饮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市及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有序实施。对于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的学校,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饮用奶价格的监督管理,对任意加价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