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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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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9-16 04:50:29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7/4119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556
核心提示:为规范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本通知自二○○九年九月二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09]566叶/td>
发布日期 2009-09-02 生效日期 2009-09-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备用链接 http://www.cfe-samr.org.cn/zcfg/bjsp_134/gfxwj/zcwj/202208/t20220802_442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1235.html">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div>
  一、申请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除须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9/div>
  (一)原料辅酶Q10的详细生产工艺;
  (二)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div>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div>
  二、辅酶Q10与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配伍时,应当提供充足的配伍依据、文献依据、研究资料、试验数据以及辅酶Q10与其他原料不会发生化学反应的有关资料。除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外,辅酶Q10不得与其他原料配伍、/div>
  三、原料辅酶Q10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辅酶Q10的相关要求、/div>
  四、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div>
  五、含辅酶Q10的产品,允许申报的保健功能暂限定为缓解体力疲劳、抗氧化、辅助降血脂和增强免疫力、/div>
  六、含辅酶Q10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ldquo;不适宜人群项应包括少年儿童、孕妇乳母、过敏体质人?rdquo;?ldquo;注意事项应标?ldquo;服用治疗药物的人群食用本品时应向医生咨询、/div>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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