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009?2?6日通过,现予公布,?010??日起施行、/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涚/div>
2009?2?6?/div>
?009?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009?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div>
目录
第一 一般规宙/div>
第二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弎/div>
第三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彡/div>
第四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宙/div>
第五 产品责任
第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仺/div>
第七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 一般规宙/div>
第一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div>
第二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div>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div>
第三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四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div>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五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div>
第二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弎/div>
第六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七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div>
第八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iv>
第九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iv>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div>
第十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iv>
第十一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iv>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div>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div>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div>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div>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9/div>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div>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div>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div>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div>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div>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div>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div>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div>
第二十一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div>
第二十二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iv>
第二十三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div>
第二十四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div>
第二十五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div>
第三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彡/div>
第二十六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div>
第二十七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div>
第二十八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二十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div>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div>
第三十一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div>
第四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宙/div>
第三十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div>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div>
第三十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div>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三十四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div>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iv>
第三十五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div>
第三十六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div>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div>
第三十七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iv>
第三十八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div>
第三十九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div>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iv>
第五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四十二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四十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div>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div>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div>
第四十四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iv>
第四十五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div>
第四十六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四十七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div>
第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仺/div>
第四十八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div>
第四十九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iv>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div>
第五十一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div>
第五十二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div>
第五十三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div>
第七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div>
第五十五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div>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iv>
第五十六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div>
第五十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iv>
第五十八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div>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div>
第五十九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div>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div>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div>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iv>
第六十一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div>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div>
第六十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六十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div>
第六十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div>
第八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六十六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div>
第六十七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div>
第六十八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iv>
第九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div>
第七十一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div>
第七十二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div>
第七十三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div>
第七十四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div>
第七十五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div>
第七十六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div>
第七十七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div>
第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div>
第七十九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八十一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div>
第八十二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八十三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iv>
第八十四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div>
第十一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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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div>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八十七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div>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0?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 ?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 (认秘函?0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主席令 第十七号(/A>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 (2023年第26?农业农村部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 (农业农村部公 ?36?
第八十八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02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02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02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 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修订) (农业农村部公 ?49?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十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4年第22?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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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iv>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nbsp;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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