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取消某些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

关于取消某些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8-24 03:38:3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86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决定自2004??日起,质检总局决定取消一些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div>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呉/td>
发布日期 2004-08-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决定自2004??日起,取消以下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div>
  植物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div>
  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依法进行接受检验检疫、/div>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肉类改为按年度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和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进行核销、/div>
  特此公告、/div>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检疫审?nbsp;进境风险评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