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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2009?》的公告(2008年第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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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8-24 01:25:37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8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2009??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联合公告2008年第144叶/td>
发布日期 2008-12-24 生效日期 2009-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暂无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3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2009??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9/div>
  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 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div>
  二、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境检验检疫监管、/div>
  三、结?009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div>
  四、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div>
  五、本公告?009??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号公告同时废止、/div>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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