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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9/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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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995?2号)中的鲜奶?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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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div>
特此批复、/div>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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