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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国税函[2005]676?【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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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8-22 11:08:51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88/n812920/c1199871/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33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676叶/td>
发布日期 2005-06-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1-07-06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相关链接请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9/div>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995?2号)中的鲜奶?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div>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div>
  特此批复、/div>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营养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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