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8-13 01:11:50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0609/20060903159407.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政府罐/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52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商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06年第18号令
发布日期 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10-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006??3日商务部?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0?5日起施行    长:薄熙    任:    长:周永   局 长:谢旭   局 长:王众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div>
  第三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div>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div>
  第四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div>
  第五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div>
  第六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div>
  第七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div>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div>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div>
  第八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div>
  第九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div>
  第十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div>
  第十一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div>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div>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div>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div>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div>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div>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div>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div>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div>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div>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div>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div>
  第二十一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div>
  第二十二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div>
  第二十三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div>
  第二十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div>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六 本办法自2006?0?5日起施行?nbs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零售消费?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