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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国食药监许[201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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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7-29 08:06:4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022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008)]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479叶/td>
发布日期 2010-1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008)]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div>
  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div>
  二、从201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div>
  三、《目录》未对收录的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使用原料的安全性负责、/div>
  四、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2.html">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侊/a>》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料化妆品原?nbsp;化妆?nbsp;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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