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促进农业标准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适应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保障。目前全国已有上海、重庆、湖北、天津等13个省(市)以及我省成都市对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全面推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省政府已于2010年6月1日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要求在全省开始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我市市场,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各项工作,以适应全国、全省大范围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
二、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
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在市城区和县城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准入的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凡进入已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城市的农产品入场应当符合当地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否则将被禁止进入。
三、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步骤和时间
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在全市各区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实行市场准入,时间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市场准入的具体市场和初级农产品品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二步,在全市各区县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各类市场销售的所有初级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四、准确把握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借鉴全国已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省、市经验,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自食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定量检测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抽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区(县)政府要把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区(县)卫生、农业、畜牧、水产、商务、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农业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工作,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对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加快监管、检测机构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重点督促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检测室;工商部门负责搞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入市验证、无证检测、企业自检、进销台帐、质量安全承诺,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依法处理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泸州口岸直接入境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环境的监管,依法查处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开展
市、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县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企业、市场等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基础建设的投入。
(三)健全检测体系,提供准入依据
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检测设备,增强检测能力,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水平,加强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例行抽检和复检力度,及时全面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各区县在市场准入制度正式实施前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人员、购置检测设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的例行抽检和产地准出检测工作;蔬菜、水果、禽蛋、肉类、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乡镇,在市场准入前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产地检测工作;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农贸市场等农产品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前必须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和速测设备,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县、乡镇、经营企业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安全
市、区(县)政府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制定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国家级、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出口农产品示范区,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断提高安全农产品的认证数量和产品总量。部、省农业项目和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的产业化项目应严格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监测,杜绝工业“三废”和城镇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三是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加强用药指导,控制源头污染。四是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田间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从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做好准入服务,完善配套措施
市、区(县)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服务工作。一是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规范格式,做好证明材料服务工作。二是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关。三是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市外流通和市场开拓。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入市验证制度,农产品入市无证检测制度,包装与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市场准入相关制度,确保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乡镇、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多层次、全方位、大范围宣传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成效、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等,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农产品消费观念,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