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规范奶源市场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奶业市场整顿成果、维护奶业市场秩序、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根本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奶站监管,规范全市奶源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9/div>
一、严格奶站管琅/div>
(一)明确奶站开办主佒/div>
奶站只能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各县区要重点检查奶站开办主体是否合法,对开办主体不合格的奶站要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div>
(二)严格建设标凅/div>
奶站建设必须达到五有一符合(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标准要求,对建设条件达不?ldquo;五有一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div>
(三)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攽/div>
对奶站开办主体合格、建设条件符?ldquo;五有一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严禁使用县区自行制定的临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凡是还使用临时证的,应尽快换发由农业部制定、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div>
(四)规范生鲜乳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協/div>
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制定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严禁使用乳品企业自制的各类交接手续,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副本)、生鲜乳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对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输,所运输的生鲜乳就地封存处理、/div>
(五)规范奶台管琅/div>
随着奶业市场的恢复和发展,有些企业为了收奶方便,建了一些收奶点,即所谓的奶台。对奶台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奶站标准条件的,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按企业办奶站进行管理;符合企业奶源部收奶窗口条件的,按企业收奶窗口前移进行管理,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企业负责。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开办奶台,坚决打击奶台收购不合格奶站鲜奶或散奶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div>
二、维护奶源市场秩庎/div>
(一)强制执行生鲜乳收购合同
各乳品加工企业要与奶站签订由农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要一式三份,分别由乳品企业、奶站留存,同时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拒不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或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后不交付奶站留存、不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乳品企业要纳入不诚信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移交工商部门处理、/div>
(二)启动价格协调机刵/div>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定期公布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以及与奶农的结算价格,严厉打击哄抬奶价、压级压价等扰乱生鲜乳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div>
(三)加大对掺杂、使假、制假、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有掺杂、使假、制假或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罚款,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div>
三、推行企业直接经营奶站模弎/div>
积极推行企业直接经营奶站模式,变监管为直接管理,强化乳品企业与奶站的利益联结,实现企业对奶站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同时认真执行驻站监管机制,做到站站有监管员,严禁一名监管员同时监管几个奶站的行为。驻站监管员要认真落实控制奶厅奶罐、核定查验产奶量、分户留样、留存化验单、运奶罐铅封、监管员轮岗等各项管理制度,实现挤奶、留样、化验、铅封、运输全程监管,不得脱岗、离岗、/div>
四、强化领导、明确责仺/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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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奶源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加强奶站监管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畜牧兽医、工商、公安、质监、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紧急行动,确保规范奶源市场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通过多种渠道向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和广大养殖户宣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及规范奶源市场的重要意义,引导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和养殖户诚信经营。市政府将对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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