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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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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6-17 01:48:32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85
核心提示:为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叶/td>
发布日期 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span>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叶/span>)
  为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div>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div>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div>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div>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div>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div>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div>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div>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quot;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quot;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quot;本标准的?times;章、第条、第?hellip;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quot;本标准的?times;章、第条、第?hellip;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times;章、第条、第?hellip;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quot;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times;的部分指标强?quot;,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quot;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div>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div>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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