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0]54?

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0]5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6-16 04:08:0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858
核心提示: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凼/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法函[2010]54叶/td>
发布日期 2010-04-08 生效日期 2010-04-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br />
你局《关于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质监局[2010]8号)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9br />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见附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br />
此复、br />
附件:《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原文件下载: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0]54?.pdf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