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六安市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六食安协[2005]2?

六安市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六食安协[2005]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6-15 02:21:15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71
核心提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协办?004?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4]75号)精神,现提出我市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六食安协[2005]2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协办?004?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4]75号)精神,现提出我市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iv>
  一、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有:1、重点品种:粮油、肉类、酒类、蔬菜、水果、酱油、醋、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茶叶、儿童食品和保健品;2、重点区域:六安城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各县区城关镇集贸市场和乡镇集贸市场?、重点内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卫生状况和原辅料质量控制等情况,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以及食品消费四个重点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着重抓好以?0项工作:
  (一)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沺/div>
  1.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着重开展三项整治活动:一是开展农资打假,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治理,每周发布一次县区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县区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跟踪督导。二是整治违法使用兽药和畜产品违禁药物等行为,加强饲料、兽药等农资生产、使用、经营管理,密切监控瘦肉?rdquo;等违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彻底清查瘦肉?rdquo;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突出整?ldquo;瘦肉?rdquo;检出率过高的地区。三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整顿渔用品市场经营秩序,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div>
  2.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摊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特别要加大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钠使用的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质监局负责、/div>
  3.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认真开?ldquo;十查十找活动,重点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生产加工点,重点查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的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工业酒精及工业合成乙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即收缴全部物品、设备,并严厉查处。重点整治米、面中使用吊白块,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胶基糖果使用非食用胶基,腌制品中使用工业用盐等。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粮食局、卫生局负责、/div>
  4.发布各县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指导群众正确消费。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负责、/div>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整治
  1.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积极探索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加大产地环境监控力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及食品产销场厂挂钩?ldquo;场地挂钩等模式,培育品牌标准化农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农委、质监局负责、/div>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许可审批。下大力气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审查和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抽检力度,问题严重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抽查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div>
  认真检查奶粉、调味品、酒类、饮料、熟肉制品、糕点(饼干)、糖果、豆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清理,严格卫生准入要求,坚决制止发放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坚决清理并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div>
  3.加强对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和整治。强化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场),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加强检验工作,提高肉品质量。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点)内生猪的检疫管理,杜绝病害肉上市。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农委负责、/div>
  4.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提高和扩大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检频率的覆盖面,重点要放在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以及边远地区。对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立即撤下柜台、退出市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卫生局负责、/div>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查,严格前置审批。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加大对市场食品质量和监督抽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食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验,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安全放心。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div>
  2.强化对蔬菜的安检工作。积极做好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以速测为主的蔬菜安全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宜食用的蔬菜按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异地销售。此项工作由市农委、质监局负责、/div>
  3.追根溯源,健全制度,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外市蔬菜进入市场需要持产地检验合格证,方能进入市场交易。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教育和督促经营企业主动收回已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同时要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div>
  4.培育出绿色市场,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要加强对建立生鲜食品超市(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的安全检测,鼓励各类市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加强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建好食品绿色市场。此项工作由市商贸流通协会、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div>
  (四)加大对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整沺/div>
  1.加大对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管力度。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日常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div>
  2.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强化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div>
  3.加强对城区和县城关镇、叶集试验区镇区食品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工作。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督促食品经销单位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div>
  (五)突出儿童食品的专项整治
  对全市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对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要坚决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同时要加大清仓查库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出市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牵头负责、/div>
  (六)强化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整治
  加大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和对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查处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工商局、文化局牵头负责、/div>
  (七)加强对食盐的整沺/div>
  加强对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生产,严禁工业盐流入市场。此项工作由市盐务管理局牵头负责、/div>
  (八)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讽/div>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农村食品安全。此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div>
  (九)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建讽/div>
  根据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各县区要建立反应灵敏,行动迅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和预警机制,力争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后果降到最低程度、/div>
  (十)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桇/div>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div>
  二、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仺/div>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div>
  (二)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仺/div>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媒体曝光频繁、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列为重点督查内容,对一些工作难以推动的地方,上级可直接派员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首报责任?rdquo;,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反应迅速,处置果断,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div>
  (三)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机刵/div>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积极行动,负责领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做到共认或者互认抽查结果,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好专项整治牵头单位作用,综合监管力量,形成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div>
  (四)增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的投入
  为了保障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监测,提高食品、蔬果速测安全水平,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食品专项整治及食品放心工程的投入,努力确保春节期间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div>
  (五)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舆论导向,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把不讲信用的列入黑名?rdquo;公布于众。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投诉举报,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div>
  (六)加强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信?/div>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于元月25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简报、信息的报送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div>
  (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件/div>
  为保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能够抓专、抓细、抓实并取得实效,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先进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整治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div>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元月24日为自查阶段。各县区、市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部署,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六安城区由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进行自查,同时将于元月25日前后由市领导带队集中进行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政府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及时搞好自查,并将各地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情况于元?4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338701)、/div>
  第二阶段:元?4日至元月30日为督查阶段。各县区政府要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加强整治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全市、/div>
地区9/font>安徽
标签9/font>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